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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鑑定標準

(版本號:ICE8000-081-20070501-20150127-26)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合理地鑑定失信行為,為了合理地確定失信行為的責任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的鑑定,適用本標準。

1.5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的鑑定,遵循客觀、公正、合理、合法、過錯的原則。

1.6為防範道德風險,鑑定申請人應提供信用身份證或者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建立信用檔案。

1.7世界信用組織[WCO]支持人們在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的原則下,追究失信行為責任人的信用責任。 世界信用組織[WCO]鼓勵失信行為責任人積極改正失信行為或對失信行為進行積極補救。

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不得從事失信行為。

1.8失信行為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信用責任。

本標準所稱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本標準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業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範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單位。 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 根據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務範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徵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諮詢機構。

本標準所稱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該責任因當事人及/或國家部門的有效控訴得以承擔,屬於法律懲誡。

本標準所稱信用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失信行為所應承擔的名譽損失、機遇損失與心理代價,該責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實傳播而得以承擔,屬於社會懲誡。

1.9依據本標準出具的鑑定意見,僅為在假定證據資料真實且正確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則性鑑定意見。 對一項行為是否失信及責任歸屬的實質性鑑定意見,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進行裁決。

對於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的原則鑑定意見,應註明「涉嫌」字樣。

無論是原則性鑑定意見還是實質性鑑定意見,均屬於根據假定的事實或真實的事實發表的觀點,僅供各有關方參考。 並且,鑑定意見不能替代相關方自身的獨立思考與獨立判斷,相關方應全面地、理性地閱讀鑑定意見,自行決定其參考價值,並獨立承擔因斷章取義等誤讀的後果。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1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失信行為的標準

2.1失信行為是指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即:在沒有正當事由的前提下,損害他人正當權益,且事後不積極補救。 以下行為均屬於失信行為:

(1)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規[如:因怠於或不當(行使法定權利、使用法定權力、履行法定義務)而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益],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2)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實(如:隱瞞重要事實或虛構重要事實或虛假陳述等),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3)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達成契約(如:以誤導等不正當的方式達成契約),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4)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未善意地遵守契約[如:因怠於或不當(行使約定權利、使用約定權力、履行約定義務)而侵犯了他人的正當權利],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5)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對於不合法、無效的契約,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6)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對於自己的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7)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否認他人的正當權利或拒絕或拖延或阻撓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請求、合理訴求,如:否認他人具有信用評價權利,且之後未採取積極補救措施。 (被評價方有權否定或質疑信用評價意見的客觀性、公正性,也有權追究不客觀、不公正信用評價意見的責任,但沒有權利否認他人具有信用評價權利。 因為信用評價權利屬於言論自由權利,而言論自由權利屬於憲法權利。)。

(8)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辜負他人的合理信賴或合理信任,且之後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9)在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前提下,作出其它不善意行為或其它違反人類普適價值原則的行為,且之後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2.2本標準所稱合理解釋、正當事由,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解釋或事由:

(1)該解釋或事由被相關行為的受侵害人諒解;

(2)該解釋或事由顯而易見地令人信服;

(3)該解釋或事由符合人類普適的價值原則。

2.3本標準所稱重要事實,是指對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事實。

本標準所稱契約,是指以書面或其它形式訂立的合同、協議、聲明、承諾等相應文件。

本標準所稱補救措施,是指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採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積極賠償損失、積極改正、積極尋求受侵害人諒解等行為,它表明行為人的良知與善意。

本標準所稱法定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本標準所稱法定權力,是指法律賦予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本標準所稱法定義務,也稱法定責任、法定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本標準所稱約定權利,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本標準所稱約定權力,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本標準所稱約定義務,也稱法定責任、法定職責,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本標準所稱善、善良,是指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或者:積極維護、增進他人的正當權益。 本標準所稱善舉、善行,是指善良的行為、行動、舉措。 本標準所稱善意,是指主觀上追求善良、主觀上想從事善行的意願、意圖、意識。

本標準所稱正當權益,是指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擁有的符合[人類普適價值]的權益,該權益無論是否被[某一空間和時間的法律及/或風俗習慣]支持或反對。

本標準所稱人類普適價值原則,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第三章 一般失信行為、惡意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的標準

3.1行為人過失(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屬於過失)造成的失信行為,應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

3.2行為人故意(明知或應知是失信行為仍然作為或不積極補救屬於故意)實施的失信行為,應鑑定為惡意失信行為。 惡意失信行為尤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列舉的行為:

(1)行為人承認或默認失信行為後,拒不改正。

(2)接到勸善函或相關函件後,行為人仍不在乎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拒絕信用機構的合理勸誡或合理要求,且不對勸誡或要求的合理性提出異議。

(3)行為人的失信行為已受到提示,但仍然重複該項失信行為或類似失信行為超過三次以上。

(4)接到勸善函或相關函件後,行為人仍拒不認可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權利。

(5)行為人刻意隱瞞重要事實、刻意誤導他人、刻意誣陷他人、刻意轉移話題、刻意製造事端逃避責任義務。

3.3對於主觀惡性較大、具有嚴重惡意的失信行為,應鑑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尤其包括但不限於:

(1)行為人隱瞞失信行為、粉飾失信行為、掩蓋失信行為。

(2)行為人不遵守合理的程序,從程序上阻滯失信事實的驗證。

(3)行為人不但迴避失信行為的指控或拒不承認失信行為,而且反過來捏造事實對受侵害人等進行誹謗的。

(4)行為人對信用機構或信用執業人員或失信行為的控告人、受侵害人、證人進行侮辱謾罵、打擊報復。

(5)行為人利用自己的人脈、背景等優勢地位或法律瑕疵,否定信用機構的信用評價權利。

第四章 失信行為的責任歸屬

4.1單位從事失信行為的,其法律責任由單位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其信用責任由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失信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承擔。 對失信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職務行為為理由否定自身應承擔的信用責任。

4.2自然人從事失信行為的,其法律責任由其本人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其信用責任由其本人及相關對該失信行為有過錯的人員承擔。

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不承擔信用責任,如果失信行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從事的,由教唆者承擔信用責任。 超過十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承擔信用責任。

4.3在某一地區發生的失信行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行為人,則按本標準有關條款直接將失信責任歸屬到具體行為人;如果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無人承擔,信用責任由該地區(除公開反對該失信行為的)全體人員承擔,歸屬順序如下:

(1)地區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2)地區決策系統(如議會)及其成員(如:議員)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3)地區行政系統及其高層人員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4)地區司法系統及其成員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5)其職責與該失信行為相關的地區行政部門及其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6)積極支持該失信行為的普通民眾(是指前五項之外的人士,下同)為第六信用責任人;

(7)未公開反對該失信行為的普通民眾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4.4一個單位從事失信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1)單位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2)單位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董事長等相應職務人員)、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3)單位執行系統最高領導人(總經理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4)單位決策系統成員(董事、理事等相應職務人員)與監督系統成員(監事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5)單位其他(註:其他是指上述三項的以外的)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6)單位故意參與失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六信用責任人;

(7)單位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失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對於參與失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為第六信用責任人的,應歸屬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未發現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順序信用責任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如果失信行為被鑑定為惡意失信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信用責任人均應被鑑定為惡意失信行為責任人或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第七信用責任人應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人,但信用責任人有證據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如果失信行為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上述信用責任人均應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4.5一個自然人從事失信行為的,本人為信用責任人。 如果失信行為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惡意失信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本人應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人、惡意失信行為責任人或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4.6多個自然人合夥從事失信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1)失信行為的最高領導者或最高組織者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2)失信行為的最高策劃者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3)對失信行為的領導、組織或策劃起重要作用者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4)故意參與失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5)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失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最高領導者、組織者和最高策劃者同時是一個人的,第一信用責任人和第二信用責任人均為該個人。

未發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責任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如果失信行為被鑑定為惡意失信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均應被鑑定為惡意失信行為責任人或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第五信用責任人應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人,但信用責任人有證據或合乎情理的理由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如果失信行為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上述信用責任人均應被鑑定為一般失信行為責任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4.7多個單位共同從事失信行為的,在參照第4.6條確定單位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單位和單位員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從事失信行為的,在參照第4.6條確定各參與方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和自然人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4.8失信行為責任人\單位\地區\個人\組織,屬於臨時警誡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復失信行為後,該信用身份自動取消。

4.9為保障公眾對於惡意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知情權,保障公眾免於上當受騙的幸福生活權利,ICE8000信用機構及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對惡意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應按ICE8000相關標準進行記錄和傳播。

第五章 原則性鑑定程序

5.1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的原則性鑑定程序如下:

(1)申請。 有關當事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標準,並承諾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提交相關證據資料,同時,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2)形式審查與送達。 ICE8000信用機構對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申請資料完備的,向被鑑定人送達《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原則性鑑定意見告知書》,給予其7個工作日的異議期。 認為申請資料不完備的,退回鑑定申請並說明理由。

(3)異議。 被鑑定人明確表示無異議的,為無異議。 被鑑定人無正當事由,逾期未行使異議權的,視同無異議。 被鑑定人及時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異議權期限。 被鑑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應按對等原則承諾遵守本標準、承諾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異議權、書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被鑑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拒絕書面作出上述承諾和聲明的,異議無效。

(4)出具原則性鑑定結果。 被鑑定人未有效行使異議權的,ICE8000信用機構向申請人出具《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原則性鑑定意見書》。 否則,向申請人出具《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原則性鑑定程序終結通知書》,申請人或有關方認為被鑑定人違反誠信原則行使異議權的,可追究其失信責任。

5.2ICE8000信用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在執業文書中對發現的失信行為及其責任歸屬,發表原則性鑑定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執業文書,並按相關執業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人們在運用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發布信用評價信息時,可以在有關文書中對相關的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發表原則性鑑定意見,但應按相關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6.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6.2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6.3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6.4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6.5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7.1本標準所稱「送達」、「通知」的方式包括:

(1)誠信信函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可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誠信信函管理標準》向受送達人\受通知人發送誠信信函,該標準規定的文件接收時間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2)常規信函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可向受送達人\受通知人發送常規信函,受送達人\受通知人及其員工、成年家屬、代理人簽收信函的時間,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3)網絡公告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無法送達的,有權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公告送達標準》採用網絡公告方式進行送達\通知。 採用網絡公告方式進行送達\通知的,首次發布送達公告屆滿60日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達\通知方式。

7.2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3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7.4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7.5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7.6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81.html

7.7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7.8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7.9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創建時間:2019-05-20 11:08
首頁標題    懲戒體系    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失信行為及責任歸屬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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