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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社會責任(道義責任)鑑定與勸善標準

(版本號:ICE8000-157-20130501-20160607-10)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明確社會責任的內容標準,幫助人們更好地承擔社會責任,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社會責任的鑑定,適用本標準。

1.5社會責任的鑑定,遵循客觀、公正、合理的原則。

1.6本標準所稱社會責任,也稱道義責任、道德義務,是指人類對社會良善、自然環境、社會進步的自然責任。

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以下兩個層次:

(1)第一個層次是社會責任底線內容,是社會責任的最低標準,是每一個人、單位、地區均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 對於拒不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組織或者說違反社會責任底線的組織,應當予以懲誡。

(2)第二個層次是社會責任倡導內容,它可以包括人們為推動社會進步、推行人類普適價值的所有行動及要求。 它由人們根據自身實際自願承擔。 對於自願承擔社會責任倡導內容的組織,應當給予獎勵。

1.7為防範道德風險,鑑定申請人應提供信用身份證或者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建立信用檔案。

1.8依據本標準出具的鑑定意見,僅為在假定證據資料真實且正確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則性鑑定意見。 對一項行為是否符合社會責任的實質鑒定意見,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進行裁決。

對於[違反社會責任底線的行為]的原則鑑定意見,應註明「涉嫌」字樣;對於[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原則性鑑定意見,應註明「原則」字樣。

無論是原則性鑑定意見還是實質性鑑定意見,均屬於根據假定的事實或真實的事實發表的觀點,僅供各有關方參考。 並且,鑑定意見不能替代相關方自身的獨立思考與獨立判斷,相關方應全面地、理性地閱讀鑑定意見,自行決定其參考價值,並獨立承擔因斷章取義等誤讀的後果。

社會責任的鑑定意見與勸善函,均屬於信用信息。

1.9世界信用組織[WCO]支持和鼓勵人們在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的原則下,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不得違反社會責任底線的行為。

1.10本標準所稱組織,包括:各類單位、個人、地區。

本標準所稱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本標準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業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範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單位。 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 根據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務範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徵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諮詢機構。

本標準所稱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該責任因當事人及/或國家部門的有效控訴得以承擔,屬於法律懲誡。

本標準所稱信用責任,是指行為人為其[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所應承擔的名譽損失、機遇損失與心理代價,該責任因信用信息的真實傳播而得以承擔,屬於社會懲誡。

本標準所稱現實獎勵,是指行為人因其[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而立即得到的物質回報和發展機遇,主要包括獎金、升職、提薪、增加採購量等,該獎勵由利害關系人依據有關制度、合約或慣例等作出,該獎勵值的大小與[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為利害關系人帶來的實際價值和利害關係人的行為習慣密切相關。

本標準所稱信用獎勵,是指行為人因其[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得到的精神回報和潛在機遇,主要包括心理愉悅感、榮譽感、自豪感、信譽、社會尊重、潛在發展機遇,該獎勵因信用信息的真實傳播而得以實現,該獎勵值的大小與信用信息傳播的速度和社會道德、公眾的價值取向密切相關。

1.11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2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社會責任底線內容的標準

2.1本標準所稱人類普適價值,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2.2本標準所稱正當權益,是指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擁有的符合[人類普適價值]的權益,該權益無論是否被[某一空間和時間的法律及/或風俗習慣]支持或反對。

2.3權益人有權自願放棄或以[明示的或默認的]契約形式讓渡自已的正當權益。 權益人未自願放棄其正當權益、也未以契約形式讓渡自己的正當權益,則他人不應以任何理由竊取或強占或侵蝕或覬覦權益人的正當權益,否則,則屬於[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 人們可將[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稱為[惡]

2.4人類的道德良知底線是[不作惡],即:不損害或潛在損害他人正當權益。 人類的社會責任底線應高於人類的道德良知底線。 同時,社會責任底線,也是維護道德良知底線的必要條件。

2.5社會責任底線,共包括四項內容,簡言之就是[不容惡]、[不支惡]、[積極懲惡]、[尊敬善舉],具體標準如下:

(1)[不容惡],是指不容忍關聯組織作惡,直至其真誠改正及/或道歉。 在知悉[關聯組織]作出違反道德底線的行為時,在其未真誠改正及/或道歉之前,積極督促和勸誡其改正不道德行為,並拒絕享用[關聯組織]輸送的不道德收益。

(2)[不支惡],是指不向[拒不改正的作惡者、容惡者、支惡者]提供人道主義之外的支持。 在知悉某人或單位或地區作出違反道德底線的行為時,在其未真誠改正及/或道歉之前,不向其直接或間接提供除人道主義之外的支持、幫助、合作。

(3)[積極懲惡],是指在力所能及範圍內,積極懲誡[拒不改正的作惡者、容惡者、支惡者],如:批評教育、鄙視、譴責、加強監督等,直至其真誠改正及/或道歉。

(4)[尊敬善舉],指在知悉某人或單位或地區作出善舉後,及時對該善舉表達尊敬,無論行為人的動機,也無論行為人是否惡名昭著。 (釋言之:無論一個人出於什麼動機,也無論其是否是壞人,他只要作出善舉,人們均應對該善舉表達尊敬。 如果你認為其動機不正或者其是以善掩惡,你可以仍然謹慎與之交往,但是,你不能不尊敬善舉。 因為表達尊敬是對善舉的最低獎勵,如果人們不尊敬善舉,總是漠視、恥笑善舉或質疑善舉行為人的動機,則善舉會減少,社會道德基礎的堅實度將受損。)

一項行為符合第一款所述內容,則屬於[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

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決意並真正開始按照第一款所述內容行事,則可認為是一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人員或單位或地區]。

2.6對於拒不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行為,如果構成[失信關聯行為]或[支惡行為],則應鑑定為[失信關聯行為]或[支惡行為],詳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失信關聯行為及責任歸屬鑑定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支惡行為及責任歸屬鑑定標準》;如果不構成[失信關聯行為]和[支惡行為],則應根據情節鑑定為[漠視或敷衍社會責任(道義責任)底線]、[不積極推動社會誠信建設]、[違反社會責任(道義責任)底線]。

第三章 社會責任倡導內容的標準

3.1社會責任倡導內容,是指高於社會責任底線的社會責任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積極參與或推動公益行動;

(2)積極向公益組織捐贈;

(3)推動社會進步的其他行動;

(4)推行人類普適價值的其他行動。

3.2對於符合某一項或多項社會責任倡導內容的行為,應被鑑定為[積極承擔較高社會責任行為],作出該行為的個人、單位、地區,應鑑定為[積極承擔較高社會責任的個人、單位、地區]。

第四章 [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責任歸屬

4.1單位從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如果違反法律,則其法律責任由單位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 無論是否違反法律,其信用責任均由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承擔。 對[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有過錯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職務行為為理由否定自身應承擔的信用責任。

4.2自然人從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如果違反法律,則其法律責任由其本人及/或相關人員依法承擔。 無論是否違反法律,其信用責任均由其本人及相關對該[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有過錯的人員承擔。

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依法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不承擔信用責任,如果[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是在他人的教唆下從事的,由教唆者承擔信用責任。 超過十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或其他依法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承擔信用責任。

4.3在某一地區發生的[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但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則不鑑定信用責任人。 如果能夠確定具體行為人,則直接將信用責任歸屬到具體行為人。

4.4一個單位從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1)單位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2)單位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董事長等相應職務人員)、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3)單位執行系統最高領導人(總經理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4)單位決策系統成員(董事、理事等相應職務人員)與監督系統成員(監事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5)單位其他(註:其他是指上述三項的以外的)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6)單位故意參與[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六信用責任人;

(7)單位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對於參與[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為第六信用責任人的,應歸屬為第七信用責任人。

未發現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順序信用責任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被鑑定後,上述信用責任人均應被鑑定為[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責任單位、[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責任個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4.5一個自然人從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本人為信用責任人。 [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被鑑定後,本人應被鑑定為違反社會責任底線的個人。

4.6多個自然人合夥從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信用責任的歸屬順序為:

(1)[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最高領導者或最高組織者為第一信用責任人;

(2)[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最高策劃者為第二信用責任人;

(3)對[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領導、組織或策劃起重要作用者為第三信用責任人;

(4)故意參與[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四信用責任人;

(5)過失參與或被迫參與[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五信用責任人。

最高領導者、組織者和最高策劃者同時是一個人的,第一信用責任人和第二信用責任人均為該個人。

未發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信用責任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責任人或「待查」字樣。

[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被鑑定後,上述信用責任人均應被鑑定為違反社會責任底線的個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4.7多個單位共同從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在參照第4.6條確定單位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單位和單位員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從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在參照第4.6條確定各參與方信用責任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和自然人分別進行信用責任的歸屬。

4.8[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人\單位\地區\個人\組織,屬於臨時警誡性信用身份,在其改正或修復[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後,該信用身份自動取消。

第五章 [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獎勵歸屬

5.1自然人從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對於[積極承擔較高社會責任行為]此處作相應更改,下同)的,信用獎勵與現實獎勵歸自然人。 單位從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信用獎勵歸屬於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有一定因果關係的工作人員;現實獎勵的歸屬由褒揚人決定,褒揚人未決定的,歸屬於單位。

5.2在某一地區發生的[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但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則不鑑定信用受獎人。 如果能夠確定具體行為人,則直接將信用獎勵歸屬到具體行為人。

5.3一個自然人從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本人為受獎人,現實獎勵和信用獎勵均歸屬於本人。 [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被鑑定後,本人應被鑑定為[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個人]。

5.4一個單位從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信用獎勵的歸屬順序為:

(1)單位為第一信用受獎人;

(2)單位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董事長等相應職務人員)、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第二信用受獎人;

(3)單位執行系統最高領導人(總經理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三信用受獎人;

(4)單位決策系統成員(董事、理事等相應職務人員)與監督系統成員(監事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四信用受獎人;

(5)單位其他(註:其他是指上述三項的以外的)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受獎人;

(6)單位積極主動參與或推動[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六信用受獎人;

(7)單位被動參與[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七信用受獎人。

對於參與[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為第七信用受獎人的,應歸屬為第六信用受獎人。

未發現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順序信用受獎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受獎人或「待查」字樣。

[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被鑑定後,上述信用受獎人均應被鑑定為有[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單位]、[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個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5.5多個自然人合夥從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褒揚人可以同時將各個行為人作為被褒揚人,也可以按以下順序確定信用獎勵的歸屬順序為:

(1)[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最高領導者或最高組織者為第一信用受獎人;

(2)[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最高策劃者為第二信用受獎人;

(3)對[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領導、組織或策劃起重要作用者為第三信用受獎人;

(4)積極主動參與或推動[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四信用受獎人;

(5)被動參與[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五信用受獎人。

最高領導者、組織者和最高策劃者同時是一個人的,第一受獎人和第二受獎人均為該個人。

未發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受獎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受獎人或「待查」字樣。

[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被鑑定後,上述信用受獎人均應被鑑定為[承擔社會責任底線的個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5.6多個單位共同從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在參照第5.5條確定單位受獎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分別進行信用獎勵的歸屬。

單位和單位員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從事[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在參照第5.5條確定各參與方信用獎勵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和自然人分別進行信用獎勵的歸屬。

第六章 原則性鑑定程序

6.1社會責任的原則性鑑定程序如下:

(1)申請。 有關當事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標準,並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社會責任提交相關證據資料,同時,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2)形式審查與送達。 ICE8000信用機構對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申請資料完備的,向被鑑定人送達《[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原則性鑑定意見告知書》或《[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原則性鑑定意見告知書》,給予其7日的異議期。 認為申請資料不完備的,退回鑑定申請並說明理由。

(3)異議。 被鑑定人無正當事由,逾期未行使異議權的,視同無異議或放棄異議權,被鑑定人及時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異議權期限。 被鑑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應按對等原則書面承諾遵守本標準、書面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社會責任行使異議權、書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被鑑定人異議時,拒絕書面作出上述承諾和聲明的,異議無效或效力較低。

(4)出具原則性鑑定結果。 被鑑定人未有效行使異議權的,ICE8000信用機構向申請人出具《[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原則性鑑定意見書》或《[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原則性鑑定意見書》。 否則,向申請人出具《原則性鑑定程序終結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鑑定人違反誠信原則行使異議權的,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6.2ICE8000信用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在執業文書中對發現的[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或[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發表原則性鑑定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執業文書,並按相關執業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人們在運用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發布信用評價信息時,可以在有關文書中對相關的[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或[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發表原則性鑑定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文書,並按相關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第七章 勸善程序

7.1一個地區的人員對社會責任的積極承擔,是該地區文明的重要基礎之一。 該地區的文明程度,又對該地區所有人員及子孫後代福祉有著無比重要的影響。

7.2人的性格不易改變,但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可以建立,人的社會責任意識可以提升。

7.3本標準所稱勸善,是指通過規勸、勸誡、勸善、懲誡等合適的方式,勸告有關組織承擔社會責任底線或改正[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

ICE8000信用機構或其他組織在勸善過程中使用的函件,無論名字如何,均可稱為《勸善函》。

7.4對於[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人們均有權啟用勸善程序要求行為人改正。 但是,人們沒有權利啟用勸善程序要求或強迫他人去承擔社會責任的倡導內容。

7.5一個[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人們可以按內部投訴、公開投訴等標準進行勸善,也可以按以下程序進行勸善:

(1)申請。 有關當事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標準,並承諾遵守誠信原則和社會責任提交相關證據資料,同時,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未經有關當事人申請,ICE8000信用機構也可直接啟動勸善程序。

(2)ICE8000信用機構撰寫《勸善函》或相關函件並送達,同時,給予其7日的異議期。 《勸善函》或相關函件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添加告誡條款。

(3)異議與改正。 相關人員提出合理異議或改正[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或放棄作出[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的機會的,ICE8000信用機構應刪除《勸善函》。 否則,應保留《勸善函》,供特定單位或個人查閱參考,必要時,也可將《勸善函》公開。 《勸善函》中告知有告誡條款的,應按告誡條款及時啟動懲誡程序。

第八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8.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8.2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8.3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 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並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8.4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8.5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8.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九章 附則

9.1本標準所稱「送達」、「通知」的方式包括:

(1)誠信信函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可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誠信信函管理標準》向受送達人\受通知人發送誠信信函,該標準規定的文件接收時間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2)常規信函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可向受送達人\受通知人發送常規信函,受送達人\受通知人及其員工、成年家屬、代理人簽收信函的時間,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3)網絡公告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無法送達的,有權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公告送達標準》採用網絡公告方式進行送達\通知。 採用網絡公告方式進行送達\通知的,首次發布送達公告屆滿60日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達\通知方式。

9.2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9.3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9.4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9.5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9.6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157.html

9.7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9.8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9.9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創建時間:2019-05-20 16:28
首頁標題    懲戒體系    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社會責任(道義責任)鑑定與勸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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