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8000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鑑定標準
(版本號:ICE8000-052-20070509-20150129-23)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合理地鑑定誠信行為和合理地確定誠信行為的受獎人,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的鑑定,適用本標準。
1.5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的鑑定,遵循客觀、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
1.6為防範道德風險,鑑定申請人應提供信用身份證或者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建立信用檔案。
1.7世界信用組織[WCO]鼓勵和支持人們真誠的褒揚、讚美、感謝他人。
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應積極踐行誠信行為,應積極獎勵誠信行為。
1.8對誠信行為的獎勵包括現實獎勵和信用獎勵。
本標準所稱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本標準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業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範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單位。 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 根據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務範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徵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諮詢機構。
本標準所稱現實獎勵,是指行為人因其誠信行為而立即得到的物質回報和發展機遇,主要包括獎金、升職、提薪、增加採購量等,該獎勵由利害關系人依據有關制度、合約或慣例等作出,該獎勵值的大小與誠信行為為利害關系人帶來的實際價值和利害關係人的行為習慣密切相關。
本標準所稱信用獎勵,是指行為人因其誠信行為得到的精神回報和潛在機遇,主要包括心理愉悅感、榮譽感、自豪感、信譽、社會尊重、潛在發展機遇,該獎勵因信用信息的真實傳播而得以實現,該獎勵值的大小與信用信息傳播的速度和社會道德、公眾的價值取向密切相關。
1.9依據本標準出具的鑑定意見,僅為在假定證據資料真實且正確的前提下作出的原則性鑑定意見。 對一項行為是否誠信及獎勵歸屬的實質性鑑定意見,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進行裁決。
對於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的原則性鑑定意見,應註明「原則」字樣。
無論是原則性鑑定意見還是實質性鑑定意見,均屬於根據假定的事實或真實的事實發表的觀點,僅供各有關方參考。 並且,鑑定意見不能替代相關方自身的獨立思考與獨立判斷,相關方應全面地、理性地閱讀鑑定意見,自行決定其參考價值,並獨立承擔因斷章取義等誤讀的後果。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1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誠信行為的標準
2.1誠信,是指廣義的信用,它是一種處理各類社會關係的行為規範,它要求人們善意地處理各類社會關係、積極遵守人類普適價值原則。 以下行為屬於誠信行為:
(1)善意地遵守法律、法規。 (指善意地行使法定權利、善意地使用法定權力、善意地履行法定義務。)
(2)善意地披露重要事實。
(3)善意地達成契約。 (指善意地約定義務、善意地約定權利、善意地約定權力。)
(4)善意地遵守契約。 (指善意地行使約定權利、善意地使用約定權力、善意地履行約定義務)
(5)對於不合法、無效的契約,積極採取措施。 (如對於因重大誤解或對方欺詐、脅迫而達成的契約,應當積極採取措施。)
(6)對於自己的違法行為、違約行為,積極採取補救措施。
(7)承認他人的正當權利、接受他人的合理要求、合理請求、合理訴求。
(8)善意對待他人的合理信賴或合理信任。
(9)其它善意行為或符合人類普適價值原則的行為。
2.2本標準所稱善、善良,是指不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或者:積極維護、增進他人的正當權益。 本標準所稱善舉、善行,是指善良的行為、行動、舉措。 本標準所稱善意,是指主觀上追求善良、主觀上想從事善行的意願、意圖、意識。
本標準所稱重要事實,是指對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有重要影響的事實。
本標準所稱契約,是指以書面或其它形式訂立的合同、協議、聲明、承諾等相應文件。
本標準所稱補救措施,是指對過失或不當行為採取的改正措施,一般包括積極賠償損失、積極改正、積極尋求受侵害人諒解等行為,它表明行為人的良知與善意。
本標準所稱法定權利,是指法律賦予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本標準所稱法定權力,是指法律賦予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本標準所稱法定義務,也稱法定責任、法定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本標準所稱約定權利,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自由作為或利益。
本標準所稱約定權力,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可以使用的[給予或奪取他人權利]的力量。
本標準所稱約定義務,也稱約定責任、約定職責,是指單方或雙方或多方通過契約明確約定的應當作為或禁止作為。
本標準所稱正當權益,是指一個人或單位或地區擁有的符合[人類普適價值]的權益,該權益無論是否被[某一空間和時間的法律及/或風俗習慣]支持或反對。
本標準所稱人類普適價值原則,是指人類不分時間、空間、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普遍適用的價值原則,如:人的基本權利至上原則、人的發展機會均等原則、獎善懲惡與獎功罰過原則、誠信原則、[利益分配與爭端處理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等。
第三章一般誠信行為、較大誠信行為、重大誠信行為的標準
3.1對於一個誠信行為,如果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鑑定為較大誠信行為:
(1)行為人靠內在誠信價值觀的驅動,在同行業或同類別群體中率先積極主動作出的誠信行為;
(2)在客觀上存在道德風險的前提下,行為人面臨道德折磨仍堅守道德而作出的誠信行為;
(3)在受到威逼利誘等壓力的前提下,行為人仍堅守誠信價值觀、道德、良知而作出的誠信行為。
3.2對於一個誠信行為,如果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應鑑定為重大誠信行為:
(1)具有感人的情節或性質,行為人為誠信行為付出了重大代價;
(2)產生了重大後果,較大地推動了社會誠信或社會進步;
(3)造成重大的社會影響,引起社會對誠信的廣泛關注,對公眾心理產生了深遠影響。
3.3對於一個誠信行為,如果不能鑑定為較大誠信行為和重大誠信行為,則屬於一般誠信行為。 在表揚信等信用文書中,對於已鑑定的[一般誠信行為],可以簡稱為[誠信行為]。
第四章 誠信行為的獎勵歸屬
4.1自然人從事誠信行為的,信用獎勵與現實獎勵歸自然人。
單位從事誠信行為的,信用獎勵歸屬於單位、單位高層人員和對該誠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工作人員;現實獎勵的歸屬由褒揚人決定,褒揚人未決定的,歸屬於單位。
4.2在某一地區發生的誠信行為,如果能夠確定具體行為人,則按本標準有關條款直接將獎勵歸屬到具體行為人;如果無法確定具體行為人的,現實獎勵無人獲得,信用獎勵由該地區(除公開反對該誠信行為的)全體人員獲得,歸屬順序如下:
(1)地區為第一信用受獎人;
(2)地區決策系統(如議會)及其成員(如:議員)為第二信用受獎人;
(3)地區行政系統及其高層人員為第三信用受獎人;
(4)地區司法系統及其成員為第四信用受獎人;
(5)其職責與該誠信行為相關的地區行政部門及其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受獎人;
(6)積極支持該誠信行為的普通民眾(是指前五項之外的人士,下同)為第六信用受獎人;
(7)未公開反對該誠信行為的普通民眾為第七信用受獎人。
4.3一個自然人從事誠信行為的,本人為受獎人,現實獎勵和信用獎勵均歸屬於本人。
4.4一個單位從事誠信行為的,信用獎勵的歸屬順序為:
(1)單位為第一信用受獎人;
(2)單位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董事長等相應職務人員)、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第二信用受獎人;
(3)單位執行系統最高領導人(總經理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三信用受獎人;
(4)單位決策系統成員(董事、理事等相應職務人員)與監督系統成員(監事等相應職務人員)為第四信用受獎人;
(5)單位其他(註:其他是指上述三項的以外的)高層人員為第五信用受獎人;
(6)單位積極主動參與或推動誠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六信用受獎人;
(7)單位被動參與誠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為第七信用受獎人。
對於參與誠信行為的中層管理人員或普通員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為第七信用受獎人的,應歸屬為第六信用受獎人。
未發現或未查明第二、三、四、五、六、七順序信用受獎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受獎人或「待查」字樣。
如果誠信行為被鑑定為較大誠信行為或重大誠信行為,上述信用受獎人均應被鑑定為較大誠信行為人或重大誠信行為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如果誠信行為被鑑定為一般誠信行為,上述信用受獎人均應被鑑定為誠信行為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4.6多個自然人合夥從事誠信行為的,褒揚人可以同時將各個行為人作為被褒揚人,也可以按以下順序確定信用獎勵的歸屬順序為:
(1)誠信行為的最高領導者或最高組織者為第一信用受獎人;
(2)誠信行為的最高策劃者為第二信用受獎人;
(3)對誠信行為的領導、組織或策劃起重要作用者為第三信用受獎人;
(4)積極主動參與或推動誠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四信用受獎人;
(5)被動參與誠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為第五信用受獎人。
最高領導者、組織者和最高策劃者同時是一個人的,第一受獎人和第二受獎人均為該個人。
未發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受獎人的,應註明未發現該順序受獎人或「待查」字樣。
如果誠信行為被鑑定為較大誠信行為或重大誠信行為,上述信用受獎人均應被鑑定為較大誠信行為人或重大誠信行為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如果誠信行為被鑑定為一般誠信行為,上述信用受獎人均應被鑑定為誠信行為人,但有相反證據或理由的除外。
4.7多個單位共同從事誠信行為的,在參照第4.6條確定單位受獎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分別進行信用獎勵的歸屬。
單位和單位員工以外的自然人共同從事誠信行為的,在參照第4.6條確定各參與方信用獎勵歸屬順序後,再按單位和自然人分別進行信用獎勵的歸屬。
第五章 原則性鑑定程序
5.1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的原則性鑑定程序如下:
(1)申請。 有關當事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承諾遵守本標準,並承諾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提交相關證據資料,同時,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2)形式審查與送達。 ICE8000信用機構對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申請資料完備的,向被鑑定人送達《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原則性鑑定意見告知書》,給予其7個工作日的異議期。 認為申請資料不完備的,退回鑑定申請並說明理由。
(3)異議。 被鑑定人對重要事實有異議的,應及時提出。 被鑑定人明確表示無異議的,為無異議。 被鑑定人無正當事由,逾期未行使異議權的,視同無異議和默認遵守本標準。 被鑑定人及時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逾期事由的,ICE8000信用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異議權期限。 被鑑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應按對等原則承諾遵守本標準、承諾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異議權、書面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的聲明。 被鑑定人行使異議權時,拒絕書面作出上述承諾和聲明的,異議無效。
(4)出具原則性鑑定結果。 被鑑定人未有效行使異議權的,ICE8000信用機構向申請人出具《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原則性鑑定意見書》。 否則,向申請人出具《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原則性鑑定程序終結通知書》,申請人或有關方認為被鑑定人違反誠信原則行使異議權的,可追究其失信責任。
5.2ICE8000信用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在執業文書中對發現的誠信行為及其獎勵歸屬,發表原則性鑑定意見,但應向當事人送達相關執業文書,並按相關執業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人們在運用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發布信用評價信息時,可以在有關文書中對相關的誠信行為及獎勵歸屬發表原則性鑑定意見,但應按相關標準告知當事人異議期限和異議方法。
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6.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6.2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6.3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6.4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6.5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 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並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6.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7.1本標準所稱「送達」、「通知」的方式包括:
(1)誠信信函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可依據《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誠信信函管理標準》向受送達人\受通知人發送誠信信函,該標準規定的文件接收時間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2)常規信函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可向受送達人\受通知人發送常規信函,受送達人\受通知人及其員工、成年家屬、代理人簽收信函的時間,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3)網絡公告送達\通知。 送達人\通知人用信函方式無法送達的,有權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公告送達標準》採用網絡公告方式進行送達\通知。 採用網絡公告方式進行送達\通知的,首次發布送達公告屆滿60日即為送達\通知時間。
(4)其它合法、合理的送達\通知方式。
7.2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3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7.4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7.5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7.6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52.html。
7.7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7.8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7.9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