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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誠信專家評定標準

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
國際誠信專家評定標準

(版本編號:ICE8000-027-20041112-20150626-16)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肯定那些在在某一專業領域以其專業知識促進社會誠信的專家、學者,促進學術誠信,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ICE8000國際誠信專家(以下簡稱國際誠信專家)是按《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誠信專家評定標準》評定的榮譽稱號,屬於社會組織公開評定的社會榮譽稱號,授予在某一專業領域以其專業知識促進社會誠信的專家、學者。 國際誠信專家的評定屬於公益性信用評價活動,不向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國際誠信專家的評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利益。

1.5國際誠信專家的評定,適用本標準。

1.6國際誠信專家的評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監督、公益的原則。

1.7作為一個社會公益性的信用評價,無論被評定人是否同意接受評定,世界信用組織[WCO]只要接到相關的推薦信,均會啟動評定程序。

1.8為了防範道德風險,推薦人\動議取消人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建立信用檔案,且在有關資料中明確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和CS條款的誠信承諾。

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世界信用組織[WCO]可以要求異議人、證明人等相關人員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建立信用檔案,及/或明確作出附加良心誓言條款和CS條款的誠信承諾。 相關人員拒絕的,其提交的有關陳述、證據資料證明效力低或無效。

1.9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評審委員會、評定標準與程序

2.1獲得國際誠信專家榮譽稱號的人員,自然成為國際誠信專家評審委員會終身委員。 全體評審委員,組成國際誠信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定與取消的終審。 當委員數目不足三名或全部棄權時,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行政會高級管理人員代理委員之職。

2.2國際誠信專家的標準:

(1)對某一專業領域有非常深的研究。

(2)堅持學術誠信。 包括但不限於:在學術研究中,未發生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從未利用自己的學術或專家地位,違反誠信原則向社會出具不實報告或發表不實言論;從未利用自己專業知識欺騙人們或誤導公眾。

2.3國際誠信專家評定程序:

(1)推薦。 推薦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推薦人應對推薦材料聲明良心誓言條款,並公開自己的姓名、與被推薦人關系。 不允許自薦。

(2)初審。 世界信用組織[WCO]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必要時世界信用組織[WCO]指定專人調查核實。 推薦人如果是國際誠信專家評審委員,則被推薦人不經初審直接進行下一步。

(3)進入公示異議期。 公示異議期不少於60個月(即5年),公眾可在公示期內發表意見或提出異議,世界信用組織[WCO]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4)聽證與終審。 世界信用組織[WCO]舉行聽證會,由評審委員進行聽證與終審。 終審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 如果反對票數大於或等於讚成票數,則視為被否決,否則,視為通過終審。 未投票的,視為棄權,棄權對結果無影響。

(5)公告結果。 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終審情況,發布終審評定報告,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章 榮譽稱號的取消

3.1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世界信用組織[WCO]公告取消國際誠信專家榮譽稱號:

(1)有證據證明,原推薦資料虛假等原因導致榮譽稱號被錯誤評定的;

(2)有證據證明,榮譽稱號獲得者在榮譽稱號獲得後,出現學術方面的失信行為且拒不修復的。 信用修復的條件是已獲得了受侵害人的諒解或已視同獲得了受侵害人的諒解。 有關信用修復,詳見《ICE8000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修復標準》。

3.2國際誠信專家的取消程序:

(1)動議取消。 動議取消人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動議取消人應對有關材料聲明良心誓言條款,並公開自己的姓名、與被取消人關系。

(2)初審。 世界信用組織[WCO]對動議取消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必要時世界信用組織[WCO]指定專人調查核實。 動議取消人如果是國際誠信專家評審委員,則不經初審直接進行下一步。

(3)進入公示異議期。 公示異議期不少於90日,公眾可在公示期內發表意見或提出異議,世界信用組織[WCO]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

(4)終審。 世界信用組織[WCO]將有關情況發至國際誠信專家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進行終審。 終審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 如果反對票數大於或等於讚成票數,則視為被否決,否則,視為通過終審。 未投票的,視為棄權,棄權對結果無影響。

(5)公告結果。 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終審的情況,發布正式報告。 如果終審同意取消,則同時公告取消已頒發的榮譽證書。

第四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4.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4.2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4.3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4.4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4.5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 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並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4.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五章 附則

5.1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5.2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5.3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5.4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5.5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27.html

5.6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5.7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5.8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創建時間:2019-05-20 16:52
首頁標題    獎勵體系    ICE8000國際誠信專家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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