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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社會誠信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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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單位信用認證(誠信認證)與監督標準

(版本號:ICE8000-001-20040301-20190126-50)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幫助有誠信意願的單位樹立信用和積累誠信度,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單位的信用認證與監督,適用本標準。

1.5單位的信用認證與監督,遵循獨立、中立、公開、公平、公正、監督、互助、共贏、開放、自願的原則。

1.6本標準所稱單位信用認證,也稱單位誠信認證,分為榮譽稱號認證和誠信管理體系認證。 榮譽稱號認證主要是對單位的誠信意願意進行評定。 誠信管理體系認證主要是對單位運行ICE8000國際誠信管理體系的情況,進行評定。

本標準所稱單位,包括實體單位與虛擬單位。

本標準所稱實體單位,是指各類依法登記的法人、法人分支機構、其它非法人機構。

本標準所稱虛擬單位是指實體單位或個人依法舉辦並以其獨立的單位名稱活動,但依法無須進行登記註冊的單位,如很多國家法律規定:網站、報刊、社會團體不需向國家機關登記,即可開展活動。

本標準所稱誠信管理,是指以誠信為基礎、以自身和利害關係人正當權益為中心的管理。

本標準所稱企業,是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和非營利性組織以外的各類單位。

本標準所稱國家機關,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具有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各類單位。

本標準所稱社會團體是指各類學會、研究會、協會、聯合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組織。

本標準所稱申請單位,是指申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單位信用認證或年度審核的單位。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業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範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單位。 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 根據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務範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徵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諮詢機構。

本標準所稱高層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會成員及董事會秘書、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等相應級別的工作人員。

本標準所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名義不是法定代表人或決策系統最高領導人,但因各種原因而實際支配單位行為的人員。

本標準所稱特殊行業,是指失信事實難以發現或失信損害難於追補的行業,包括但不限於如下行業:食品、房地產、保健品、教育機構、旅行社、建材裝修業、中介行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

本標準所稱保留條款,是指已立信單位自行登記的,對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相關要求不予遵守的內容。

本標準所稱保留事項,是指ICE8000信用機構在認證審核中,對申請單位不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相關要求的事項或不能確定的存疑事項,向特定組織發表或公開發表的聲明或意見。

1.7《ICE8000國際誠信管理體系要求》屬於本標準第三章 誠信管理制度要求的另一種書寫形式,與本標準第三章 相關內容等同。

1.8本標準通過提高誠信承諾星單位、誠信希望星單位、誠信啟明星單位的失信違約成本,保障其誠信度和利益相關方的正當權益。

本標準通過提高誠信光明星單位的失信違約成本和完善其管理制度,保障其誠信度和利益相關方的正當權益。

本標準對申請單位以前的誠信表現僅作一定時限的關注,本標準重點關注申請單位通過認證後的誠信表現並作忠實的記錄。

1.9ICE8000信用機構及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其它類型會員作為認證人或保薦人,負責認證工作。 世界信用組織[WCO]對認證工作進行有限且被動地監督。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1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榮譽稱號認證標準與程序

2.1榮譽稱號認證分為以下類別:

(1)誠信承諾星單位。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已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有誠信的主觀願望。 由於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後其失信成本增加,所以,這種承諾一定程度證明其有更高的誠信意願。 但是,這種主觀願望是否真實可靠、長久,尚需客觀驗證。

(2)誠信希望星單位。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希望自己誠信、並且願意率先垂範為他人及社會帶來誠信希望。 也喻指獲認證方通過至少三年以上的誠信積累和社會檢驗,從誠信承諾星晉升為誠信希望星,客觀上能夠給他人及社會帶來誠信希望。

(3)誠信啟明星單位。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已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有強烈的誠信意願、其追求誠信的品質正象星光一樣對他人及社會起到指引作用。 獲認證方通過至少九年以上的誠信積累和社會檢驗,才能從誠信承諾星、誠信希望星依次晉升為誠信啟明星。

(4)誠信光明星單位。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已經表明:其有強烈的誠信意願、其追求誠信的品質正象星光一樣對他人及社會起到指引作用,並且,獲認證方的誠信意願與誠信意願已經過長時期(至少十八年)的社會深度檢驗。 獲認證方通過至少十八年以上的誠信積累和社會檢驗,才能從誠信承諾星、誠信希望星、誠信啟明星依次晉升為誠信光明星。

上述四種榮譽稱號,可統稱為[已立信單位]或者[誠信單位]或者[國際誠信單位]。

2.2誠信承諾星單位的認證標準如下:

(1)獲得一名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的保薦;

(2)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已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個人會員身份;

(3)申請單位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提出加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申請。

2.3誠信希望星單位的認證標準如下:

(1)申請單位獲得誠信承諾星單位信用身份連續滿三年;

(2)申請單位具有世界誠信組織[WCO]會員身份連續滿三年;

(3)申請單位的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

(4)申請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所有高層人員近24個月信用記錄良好,且其信用檔案當中,沒有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未修復的負面信用記錄;

(5)申請單位的信用檔案中有300條以上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揚記錄;

(6)申請單位提供了一個誠信意願擔保書,並且,經ICE8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誠信意願擔保書來源是真實的;

(7)申請單位如屬於特殊行業,申請單位及員工已獲得有關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誠信意願擔保;

(8)申請單位的高層人員全部通過誠信認證。

2.4誠信啟明星單位的認證標準如下:

(1)申請單位獲得誠信希望星單位信用身份連續滿六年;

(2)申請單位具有世界誠信組織[WCO]會員身份連續滿六年;

(3)申請單位的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

(4)申請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所有高層人員近24個月信用記錄良好,且其信用檔案當中,沒有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未修復的負面信用記錄;

(5)申請單位信用檔案中有600條以上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揚記錄;

(6)申請單位提供了第二個誠信意願擔保書,並且,經ICE8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誠信意願擔保書來源是真實的;

(7)申請單位如屬於特殊行業,申請單位及員工已獲得有關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誠信意願擔保;

(8)申請單位的中高層人員全部通過誠信認證。

2.5誠信光明星單位的認證標準如下:

(1)申請單位獲得誠信啟明星單位信用身份連續滿九年;

(2)申請單位具有世界誠信組織[WCO]會員身份連續滿九年;

(3)申請單位的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

(4)申請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所有高層人員近24個月信用記錄良好,且其信用檔案當中,沒有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未修復的負面信用記錄;

(5)申請單位信用檔案中有900條以上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揚記錄;

(6)申請單位提供了第三個誠信意願擔保書,並且,經ICE8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誠信意願擔保書來源是真實的;

(7)申請單位實際且連續運行ICE8000國際誠信管理體系九年以上,全部符合第三章 的制度要求;

(8)申請單位如屬於特殊行業,申請單位及員工已獲得有關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誠信意願擔保;

(9)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全部通過誠信認證。

2.6誠信承諾星單位的認證程序如下:

(1)申請單位向保薦人或信用機構提出認證申請。

(2)信用機構進行形式審核,確定原始證件可信度級別。

(3)信用機構將認證結果,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

(4)頒發有關認證證書。

2.7本標準所稱原始證件包括:營業執照等同等文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的信用身份證複印件。

2.8原始證件可信度為[或有]的標準是:未要求提供原始證件、也未對原始證件進行調查;或者,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已經對原始證件啟用了調查程序,但是由於客觀原因,調查程序結束後,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 可信度為[或有]的意義是: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2.9原始證件可信度為[較可信]的標準是: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對原始證件的真偽進行了核實驗證,但由於沒有面簽和當面核對,存在申請人冒用用他人的真實證件申請信用身份證的可能性。

2.10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的標準是:

(1)申請人的申請資料的簽字與蓋章,都是在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在場時當面簽署的。

(2)申請人將原始證件當面直接提交給了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對原始證件和申請人進行了當面核對。

(3)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對原始證件的真偽進行了核實驗證。

2.11保薦人在有關文書中應聲明:本會員審慎地認為申請單位有誠信的主觀意願,特作為其[ICE8000誠信承諾星單位]榮譽稱號認證的保薦人。 如果申請單位入會後發生失信行為,本會員有協助受侵害方對其進行信用懲誡的義務。

2.12為保證認證結果的客觀性,無論申請人是否認證合格,認證費用均不退還。

2.13負責原始證件調查的信用機構、國際執業人員、保薦人,對申請人原始證件的可信度標準承擔相應的責任。

2.14單位原始證件的可信度不能高於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原始證件可信度。

2.15申請單位有實際控制人的,則應主動向信用機構申報,如未申報,則視為沒有實際控制人。 保薦人和認證人,均不對此進行實質審查。

2.16誠信希望星、誠信啟明星、誠信光明星單位的認證程序如下:

(1)申請。 單位提出認證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2)以前年度誠信情況調查。 ICE8000信用機構對申請單位最近24個月的誠信情況進行調查。 調查分為申報、公示、調查三個階段,具體如下:

A、申報。 由申請單位及其高層人員對自己近24個月的信用情況進行申報。

B、第一次公示,對申報情況進行公示。 將申報情況在世界信用組織[WCO]網上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是申請人的信用申報情況,並歡迎各界人士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提供與其信用情況相關調查線索,世界信用組織[WCO]嚴格為線索提供人保密。 公告後進入第一次公示期,公示期30日。

C、第一次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

D、第二次公示,對調查報告進行公示。 將調查報告在世界信用組織[WCO]網站進行公布,進入第二次公示期,公示期為30日。 公示期內歡迎各界人士對調查報告進行評鑑和提出異議,世界信用組織[WCO]為提意見人保密。

E、第二次調查,形成最終的調查報告。 對公示期內的意見進行調查訪問,並寫出調查報告。

(3)培訓與考試。 ICE8000信用機構對申請單位及高層人員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培訓後,由世界信用組織[WCO]進行考試。

(4)如為特殊行業,有關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簽訂誠信意願擔保函或協議。

(5)信用評定。 ICE8000信用機構對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本標準第三章 所述認證標準進行評定,同時評定出申請單位的誠信管理級別。

(6)根據信用評定的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A、符合條件的,頒發證書並公告。

B、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整改意見,並確定下次綜合認證日期;需要延期公告的,延期公告。

延期公告是指不符合「申請單位近24個月信用記錄良好」的條件,但其它條件都已符合,延期到符合該條件時再頒發證書並公告。

2.17為保證認證程序的公開透明,認證程序有關的公示、公告,除在世界信用組織[WCO]網站上公告外,還應在世界信用組織[WCO]指定的至少三家主流媒體進行公告。

2.18認證時,世界信用組織[WCO]為特殊行業制定合理的調查要求,它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要求:

(1)房地產企業。

A、在房地產企業的客戶名單中隨機抽樣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客戶進行調查訪問,並向行政機關等相關機構進行訪問。

B、實地測量。 由世界信用組織[WCO]組織相關人員(相關人員的資歷及簡介在公示時一併公開),對房地產企業曾經開發或銷售過的商品房進行抽樣實地測量,並和國家相關規定及其宣傳品進行對照,寫出測量報告。

(2)教育機構。

在申請單位的學生名單(包括在校生及畢業生)中隨機抽樣千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學生進行調查訪問,並向教育行政機關等相關機構進行訪問。

(3)建材企業。

A、在申請單位的客戶名單中隨機抽樣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客戶進行調查訪問,並向行政機關等相關機構進行訪問。

B、檢測。 由世界信用組織[WCO]組織相關人員(相關人員的資歷及簡介在公示時一併公開),對建材裝修企業的產品或裝修過的房屋進行抽樣檢測,並和國家相關規定及其宣傳品進行對照,寫出檢測報告。

(4)旅行社。

  

在申請單位的客戶名單中隨機抽樣萬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客戶進行調查訪問,並向旅遊行政機關等相關機構進行訪問,最後寫出調查報告。

(5)保健品企業。

A、在申請單位的客戶名單中隨機抽樣十萬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客戶進行調查訪問,並向行政機關等相關機構進行訪問。

B、試用。 由世界信用組織[WCO]組織相關人員對保健品企業提供的產品進行試用,按保健品企業所宣稱的功效週期進行試用,由試用者根據親身體驗寫出試用報告。

(6)中介機構。

對申請單位的信用申報情況進行抽樣調查;在申請單位的客戶名單中隨機抽樣萬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客戶進行調查訪問,並向教育行政機關等相關機構進行訪問,最後寫出調查報告。

(7)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組織)。

在申請單位的會員名單、捐贈人名單、服務對象名單中隨機抽樣百萬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訪問,並向國家機關等相關機構進行訪問,其中調查的重點是社會團體接受捐贈的財物使用情況,最後寫出調查報告。

(8)國家機關。

在企業和自然人名單中隨機抽樣千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五的企業和自然人進行調查訪問,最後寫出調查報告。

(9)食品行業。

在市場上進行10次以上隨機購買的食品進行檢測,最後寫出調查報告。

第三章 誠信管理體系認證標準與程序

3.1申請單位已獲得第二章 所述榮譽稱號認證三年以上。

申請單位高層人員已學習和了解誠信管理知識,且法定代表人及/或實際控制人具有國際信用執業資格。

3.2本章所要求的制度,均屬於申請單位基本管理制度,應經過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審議批准,並應實際且連續運行三年以上。

3.3申請單位應建立獲取法律、法規和ICE8000標準的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及時知悉適用法律、法規和ICE8000標準的新要求。

3.4申請單位應建立法人治理制度,持續並積極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應當能夠有效地保證和協調投資者、中高層管理人員、普通員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權益;應當能夠保證董事會、監事會、經理、董事、監事、股東、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之間的責任、權利,得以明確劃分和得以實際執行。

3.5申請單位應建立科學的部門職責與崗位職責製度。

部門職責制度一般應明確描述每一個部門的職責內容,並避免部門職責的不必要重複;崗位職責制度一般應明確描述每一個崗位的職責內容、上崗條件、薪酬待遇、考核與獎懲辦法。

3.6申請單位應建立明確承諾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申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作出了必要的承諾;應當能夠保證承諾內容符合實際情況;應當能夠保證承諾內容得以及時向利害關係人明確公示。

3.7申請單位應建立風險識別與控制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最大程度地識別和控制各類風險。 如有可能且有必要,應將風險控制措施轉化為員工的承諾及相應的制度文件或作業指導書。

3.8申請單位應設立誠信管理部門,該部門職責一般可包括:

(1)建立國際誠信管理體系;

(2)領導各部門開展誠信管理活動和誠信文化建設;

(3)接收和處理各類投訴、建議、表揚;

(4)向最高管理者呈送誠信工作匯報,包括接收到的投訴、建議、表揚。

3.9申請單位應建立外部信用監督制度。 該制度通過發送信用監督卡等方式,將本單位的投訴建議表揚方式和信用碼明確告知利害關係人,以方便利害關系人對自己進行信用監督。

3.10申請單位應建立投訴建議表揚信息快速反饋製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投訴建議表揚信息及時和完整地傳達到決策層。

3.11申請單位應建立危機處理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重大危機得到及時和妥善處理。

3.12申請單位應建立文件管理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確保管理制度成為有效文件;確保文件可查詢、可審核;確保文件在執行前被批准;確保已作廢的文件不被誤用;確保文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被評價與完善;確保文件盡量精簡、科學、實用、避免道德風險。

3.13申請單位應建立記錄與檔案管理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確保工作記錄與檔案資料被安全保存。

3.14申請單位應建立積極建設誠信文化的制度。 該制度應當明確確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動社會進步的)核心價值觀、使命、願景;應當能夠保證高層人員按照已確立的核心價值觀、使命、願景處理各類事務;應當能夠保證高層人員積極發現、創造和積累相關的文化元素。

3.15申請單位應建立員工信用管理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為所有員工獲得ICE8000信用身份證;應當保證定期或不定期對員工的職業信用進行評價。

3.16申請單位應建立積極補救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在因意外因素不能履行承諾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盡可能使利害關系人損失最低,並爭取利害關係人的諒解與支持。

3.17申請單位應建立積極配合世界信用組織[WCO]調查的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申請單位和工作人員積極配合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調查工作。

3.18申請單位應建立積極配合世界信用組織[WCO]仲裁與審理的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申請單位和工作人員積極配合世界信用組織[WCO]的仲裁與審理工作。

3.19申請單位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申請單位按照法律或ICE8000體系的要求披露有關的信息。

3.20申請單位應建立獎懲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保證:獎懲分明和獎懲措施的適當。

3.21申請單位如為國家機關,還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該制度應當能夠確保工作信息資料得到完整保管和對外開放查詢;應當能夠確保權力的公開透明。

3.22申請單位如為社會團體,還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以保證捐贈人、會員等利害關系人能夠了解誠信社會團體的捐贈收入、會員費收入及其它收入的使用情況。 財務公開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財務管理制度對捐贈人和會員或全社會公開。

(2)以年度財務報告或單個、單項財務報告的形式向捐贈人或全社會公開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

(3)以年度財務報告或單個、單項財務報告的形式向會員或全社會公開會員費收支、捐贈收支等財務使用情況。

(4)財務賬冊向會員、捐贈人無條件或有條件公開。 有條件公開財務賬冊的,設置的公開條件應明確、具體且較易滿足,並應說明設置原因。

(5)捐贈人、會員要求對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認可的化名對外公布。

3.23申請單位如為社會團體,還應建立選舉制度,以保證會員參與社會團體管理的機會。 選舉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誠信社會團體的決策層成員(如:理事會成員)應由選舉產生;

(2)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選舉的程序應明確和易於操作,並應公開、公平、公正;

(4)應定期開展決策層的換屆選舉。

3.24申請單位如屬於特殊行業,還應建立知情人及/或受益人誠信意願擔保製度,以確保申請單位及員工已獲得有關知情人及/或受益人的誠信意願擔保。

3.25申請單位應建立會議制度,以保證會議質量和決策質量。 如未建立,則應直接適用《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會議標準》,如果建立,則不應違反《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會議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3.26誠信管理體系的認證程序如下:

(1)申請。 單位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

(2)審核。 對申請單位運行ICE8000誠信管理體系的記錄進行審核。

(3)撰寫審核報告。 符合認證標準的,進入下一步,不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其整改。

(4)公示與異議,公示異議期30日。 選擇三家媒體發布公示公告,異議期如果有人提出異議,則進行調查。 無人異議或調查後認定異議無效的,進入下一步。

(5)備案。 ICE8000信用機構將相關資料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

(6)發布認證公告,由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信用身份證書。

第四章 主要權利和義務

4.1已立信單位享有如下權利:

(1)獲得相應的信用身份與榮譽稱號;

(2)獲得單位誠信級別和誠信管理級別;

(3)獲得信用檔案管理權和ICE8000誠信管理軟件使用權;

(4)發現ICE8000體系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時,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5)ICE8000體系規定的其它權利。

4.2已立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的義務;

(2)避免激化矛盾和防範主觀認知錯誤、情緒衝動為他人帶來不當損失的義務,即:在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有義務先運用ICE8000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在ICE8000爭端解決機制結束前,不得提起訴訟、仲裁、行政舉報等程序、不得向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投訴或進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訴或曝光;

(3)配合世界信用組織[WCO]調查、審理、仲裁工作的義務;

(4)按規定繳納費用的義務;

(5)ICE8000體系標準規定的其它義務。

4.3申請認證視同提交了加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申請,申請加入世界信用組織[WCO]也視同提交了認證申請。 通過認證後,自動獲得會員身份。 會員身份因各種原因失去後,認證證書也自動失效。

4.4認證通過後,保薦人和認證人,均有對申請單位進行監督的義務,發現或應當發現申請單位不具有誠信的主觀意願時,有權利和義務取消保薦或認證。 如果被取消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正式會員,則其臨時會員身份自動被取消。

第五章 保留

5.1已立信單位有權自行在其信用檔案登記保留條款。 擔保留條款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對已立信單位登記的保留條款進行事前審核,已立信單位及其利害關係人可在信用投訴等過程中主張保留條款所應產生的後果。

已立信單位登記的保留條款影響到其誠信級別與誠信管理級別時,應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提出變更誠信級別與誠信管理級別的申請。 否則,該保留條款無效。

5.2審核人員對於發現的存疑事項或未達到要求的事項,應向申請單位提示潛在的風險。 同時,如果該保留事項明顯會對利害關系人產生直接影響,審核人員應進行公開聲明,以便利害關系人能夠獲知該保留事項。

保留事項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5.3保留條款與保留事項的存在,如果不涉及申請單位的誠信意願,可以不影響申請單位獲得和保持信用身份。

已立信單位及其利害關系人應充分注意保留條款或保留事項為自身帶來的風險和後果,審核人員、ICE8000信用機構、世界信用組織[WCO]對此不承擔失職的責任。

第六章 信息變更、證書管理

6.1已立信單位的聯系方式或身份信息、高層人員、章程等發生變更的,有義務主動通過網絡進行變更。 變更的內容需要提交原始證件的,有義務提請ICE8000信用機構進行核實。

6.2世界信用組織[WCO]向已立信單位頒發的信用身份證書中,已顯示其榮譽稱號。 另外,已立信單位可以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頒發加蓋世界信用組織[WCO]公章和鋼印的的榮譽證書。

6.3已立信單位申請榮譽證書時,應當承諾在12個月內,不作出導致誠信級別與誠信管理級別變更的保留聲明或相關申請。 榮譽證書的有效期為12個月。

6.4相關單位或個人應充分注意、全面及認真地查閱榮譽證書的內容,並自行承擔因自己斷章取義、誤解產生的法律後果。

6.5信用身份證的管理,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身份證管理標準》。

第七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7.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7.2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7.3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7.4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7.5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 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並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7.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7.7除世界信用組織[WCO]另有承諾,已立信單位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8.1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8.2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8.3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8.4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8.5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1.html

8.6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8.7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8.8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創建時間:2019-05-22 10:26
首頁標題    監督體系    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單位信用認證(誠信認證)與監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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