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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個人信用認證(誠信認證)與監督標準

(版本號:ICE8000-2-20040301-20190126-50)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幫助有誠信意願的個人樹立信用和積累誠信度,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依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個人信用認證與監督,適用本標準。

1.5個人信用認證與監督,遵循獨立、中立、公平、公正、監督、互助、共贏、開放、自願的原則。

1.6本標準所稱個人信用認證,也稱個人誠信認證,是一種個人榮譽稱號的評定活動,它主要評定一個人的誠信意願。

本標準所稱個人,是指自然人。

本標準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個人信用認證的個人。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業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範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單位。 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 根據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務範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徵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諮詢機構。

本標準所稱保留條款,是指已立信個人自行登記的,對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相關要求不予遵守的內容。

本標準所稱保留事項,是指ICE8000信用機構在認證審核中,對申請人不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相關要求的事項或不能確定的存疑事項,向特定組織發表或公開發表的聲明或意見。

1.7本標準通過提高申請人的失信違約成本,保障其誠信度和利益相關方的正當權益。

本標準對申請人以前的誠信表現僅作一定時限的關注,本標準重點關注申請人通過認證後的誠信表現並作忠實的記錄。

1.8ICE8000信用機構及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其它類型會員作為認證人或保薦人,負責認證工作。 世界信用組織[WCO]對認證工作進行有限且被動地監督。

1.9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認證分類、標準與程序

2.1按榮譽稱號劃分,個人信用認證包括以下類別的榮譽稱號:

(1)誠信承諾星個人。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已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有誠信的主觀願望。 由於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後其失信成本增加,所以,這種承諾一定程度證明其有更高的誠信意願。 但是,這種主觀願望是否真實可靠、長久,尚需客觀驗證。

(2)誠信希望星個人。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希望自己誠信、並且願意率先垂範為他人及社會帶來誠信希望。 也喻指獲認證方通過至少三年以上的誠信積累和社會檢驗,從誠信承諾星晉升為誠信希望星,客觀上能夠給他人及社會帶來誠信希望。

(3)誠信啟明星個人。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已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有強烈的誠信意願、其追求誠信的品質正象星光一樣對他人及社會起到指引作用。 獲認證方通過至少九年以上的誠信積累和社會檢驗,才能從誠信承諾星、誠信希望星依次晉升為誠信啟明星。

(4)誠信光明星個人。

該榮譽稱號,喻指獲認證方已經表明:其有強烈的誠信意願、其追求誠信的品質正象星光一樣對他人及社會起到指引作用,並且,獲認證方的誠信意願與誠信意願已經過長時期(至少十八年)的社會深度檢驗。 獲認證方通過至少十八年以上的誠信積累和社會檢驗,才能從誠信承諾星、誠信希望星、誠信啟明星依次晉升為誠信光明星。

上述四種榮譽稱號,可統稱為[已立信個人]或者[誠信個人]或者[國際誠信個人]。

2.2誠信承諾星個人的認證標準:

(1)獲得一名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的保薦。

(2)申請人承諾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提出加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申請。

2.3誠信希望星個人的認證標準:

(1)申請人獲得誠信承諾星個人信用身份連續滿三年;

(2)申請人具有世界誠信組織[WCO]正式會員身份;

(3)申請人的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

(4)申請人的信用檔案中無未修復的不良信用記錄;

(5)申請人的信用檔案中有6條以上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揚記錄;

(6)申請人提供了一個誠信意願擔保書,並且,經ICE8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誠信意願擔保書來源是真實的。

2.4誠信啟明星個人的認證標準:

(1)申請人獲得誠信希望星個人信用身份連續滿六年;

(2)申請人具有世界誠信組織[WCO]正式個人會員身份;

(3)申請人的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

(4)申請人的信用檔案中無未修復的不良信用記錄;

(5)申請人的信用檔案中有30條以上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揚記錄;

(6)申請人提供了第二個誠信意願擔保書,並且,經ICE8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誠信意願擔保書來源是真實的。

2.5誠信光明星個人認證標準如下:

(1)申請人獲得誠信啟明星個人信用身份連續滿九年;

(2)申請人具有世界誠信組織[WCO]正式個人會員身份;

(3)申請人的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

(4)申請人的信用檔案中無未修復的不良信用記錄;

(5)申請人的信用檔案中有100條以上來源可信度為較可信或可信的受表揚記錄;

(6)申請人提供了第三個誠信意願擔保書,並且,經ICE8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誠信意願擔保書來源是真實的。

2.6誠信承諾星個人的認證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保薦人或信用機構提出認證申請。

(2)信用機構進行形式審核,確定原始證件可信度級別。

(3)信用機構將認證結果,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

(4)頒發有關認證證書。

2.7誠信希望星個人、誠信啟明星人個、誠信光明星個人認證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資料與繳納費用。

(2)審核評定。 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對是否符合認證標準進行審核評定。

(3)備案。 ICE8000信用機構將相關資料向世界信用組織[WCO]備案。

(4)世界信用組織[WCO]頒發信用身份證書。

2.8基於個人具有姓名權的原因,申請人可以使用筆名、常用名、化名申請認證和申請登記信用檔案,但是應將真實姓名(指原始證件上的姓名)在申請資料和信用檔案中註明。 因該筆名、常用名、化名與真實姓名具有對應關係,所以視同為實際姓名。

2.9本標準所稱原始證件包括:兩英寸免冠彩色證件照片和身份證或同類證明複印件。

2.10原始證件可信度為[或有]的標準是:未要求提供原始證件、也未對原始證件進行調查;或者,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已經對原始證件啟用了調查程序,但是由於客觀原因,調查程序結束後,無法證實、也無法證偽。 可信度為[或有]的意義是: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

2.11原始證件可信度為[較可信]的標準是: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對原始證件的真偽進行了核實驗證,但由於沒有面簽和當面核對,存在申請人冒用用他人的真實證件申請信用身份證的可能性。

2.12原始證件可信度為[可信]的標準是:

(1)申請人的申請資料的簽字與蓋章,都是在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在場時當面簽署的。

(2)申請人將原始證件當面直接提交給了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對原始證件和申請人進行了當面核對。

(3)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或保薦人對原始證件的真偽進行了核實驗證。

2.13保薦人在有關文書中應聲明:本會員審慎地認為申請人有誠信的主觀意願,特作為其[ICE8000誠信承諾星個人]榮譽稱號認證的保薦人。 如果申請人入會後發生失信行為,本會員有協助受侵害方對其進行信用懲誡的義務。

2.14為保證認證結果的客觀性,無論申請人是否認證合格,認證費用均不退還。

2.15負責原始證件調查的信用機構、國際執業人員、保薦人,對申請人原始證件的可信度標準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主要權利和義務

3.1已立信個人享有如下主要權利:

(1)獲得相應的信用身份和榮譽稱號;

(2)獲得個人誠信級別;

(3)獲得信用檔案管理權和ICE8000誠信管理軟件使用權;

(4)發現ICE8000體系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時,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5)ICE8000體系規定的其它權利。

3.2已立信個人承擔以下主要義務:

(1)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的義務;

(2)避免激化矛盾和防範主觀認知錯誤、情緒衝動為他人帶來不當損失的義務,即:在與他人發生爭議時,有義務先運用ICE8000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在ICE8000爭端解決機制結束前,不得提起訴訟、仲裁、行政舉報等程序、不得向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投訴或進行其它任何形式的投訴或曝光;

(3)配合世界信用組織[WCO]調查、審理、仲裁工作的義務;

(4)ICE8000體系規定的其它義務。

3.3申請認證視同提交了加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申請,申請加入世界信用組織[WCO]也視同提交了認證申請。 通過認證後,自動獲得會員身份。 會員身份因各種原因失去後,認證證書也自動失效。

3.4認證通過後,保薦人和認證人,均有對申請人進行監督的義務,發現或應當發現申請人不具有誠信的主觀意願時,有權利和義務取消保薦或認證。 如果被取消人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正式會員,則其臨時會員身份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保留

4.1已立信個人有權自行登記保留條款。 擔保留條款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世界信用組織[WCO]不對已立信個人登記的保留條款進行事前審核,已立信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可在信用投訴等過程中主張保留條款所應產生的後果。

已立信個人登記的保留條款影響到其誠信級別時,應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提出變更誠信級別的申請。 否則,該保留條款無效。

4.2審核人員對於發現的存疑事項或未達到要求的事項,應向申請人提示潛在的風險。 同時,如果該保留事項明顯會對利害關系人產生直接影響,審核人員應進行公開聲明,以便利害關系人能夠獲知該保留事項。

保留事項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4.3保留條款與保留事項的存在,如果不涉及申請人的誠信意願,可以不影響申請人獲得和保持榮譽稱號和信用身份。

已立信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應充分注意保留條款或保留事項為自身帶來的風險和後果,審核人員、ICE8000信用機構、世界信用組織[WCO]對此不承擔失職的責任。

第五章 個人信息變更與證書管理

5.1已立信個人的聯繫方式或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有義務主動通過網絡進行變更。 變更的內容需要提交原始證件的,有義務提請ICE8000信用機構進行核實。

5.2世界信用組織[WCO]向已立信個人頒發的信用身份證書中,已顯示其榮譽稱號。 另外,已立信個人可以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頒發加蓋世界信用組織[WCO]公章和鋼印的的榮譽證書。

5.3已立信個人申請榮譽證書時,應當承諾在12個月內,不作出導致誠信級別變更的保留聲明或相關申請。 榮譽證書的有效期為12個月。

5.4相關單位或個人應充分注意、全面及認真地查閱榮譽證書的內容,並自行承擔因自己斷章取義、誤解產生的法律後果。

5.5信用身份證的管理,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身份證管理標準》。

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6.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6.2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6.3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6.4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6.5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 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並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6.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6.7除世界信用組織[WCO]另有承諾,已立信個人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7.1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2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7.3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7.4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7.5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2.html

7.6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7.7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7.8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創建時間:2019-05-22 10:27
首頁標題    監督體系    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個人信用認證(誠信認證)與監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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