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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修復標準

(版本號:ICE8000-065-20060316-20150625-16)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給予不良信用記錄責任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和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本標準所稱不良信用記錄是指包含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內部投訴信息、公開投訴信息、信用預警信息、內部曝光信息、公開曝光信息、黑名單信息等信用信息。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機構,也稱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或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信用機構,是指知識結構、工作能力、職業道德三方面符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要求,獲得世界信用組織【WCO】的認證,在信用評價等信用執業工作中有權利和義務遵守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以防範自身濫用信用評價等權利或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的各類信用公司等信用從業單位。 ICE8000信用機構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會員單位,不是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代理機構、下屬機構。 根據ICE8000信用機構的業務範圍,ICE8000信用機構又可稱為ICE8000徵信機構、ICE8000立信機構、ICE8000培訓機構、ICE8000管理諮詢機構。

1.5不良信用記錄的修復遵循公開、公正、科學、監督、客觀、謹慎、中立的原則。

1.6ICE8000信用信息庫中的不良信用記錄的修復,適用本標準。 其它單位徵集的不良信用記錄的修復,可參照適用本標準。

1.7世界信用組織[WCO]鼓勵信用責任人用真誠的態度獲得失信行為的受侵害人的諒解,世界信用組織[WCO]反對信用責任人用不正當手段掩蔽或否認自己的失信記錄。

1.8信用責任人與受侵害人無法自行就有關事項達成諒解的,ICE8000信用機構可以進行適當的調解,也可以要求當事人向世界信用組織[WCO]申請調解、仲裁或審理。

1.9不良信用記錄被信用修復後,視為有關當事人已樹立對誠信的敬畏之心。 人們無權再以該記錄對有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辨權。 世界信用組織[WCO]及會員應撤銷有關因該不良信用記錄對有關當事人作出的不利後果。

1.10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1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信用修復的條件、可刪除信用記錄、不可刪除信用記錄

2.1不良信用記錄的信用修復的條件是:信用責任人已獲得了受侵害人的諒解或已視同獲得了受侵害人的諒解。

2.2本標準所稱可刪除信用記錄,是指受侵害人有權刪除的信用記錄,一般包括:內部投訴信息、公開投訴信息、信用預警信息、內部參考信用信息及其它按ICE8000標準可以刪除的不良信用記錄。

2.3本標準所稱不可刪除信用記錄,是指受侵害人無權刪除的信用記錄,一般包括:內部曝光信息、公開曝光信息、黑名單信息及其它按ICE8000標準不可刪除的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可刪除信用記錄的修復程序與結果

3.1可刪除信用記錄的自行修復程序與結果:

(1)信用責任人積極聯繫受侵害人真誠解釋、賠償損失、真誠道歉,以獲得受侵害人的諒解;

(2)在被受侵害人諒解後,由受侵害人刪除或授權ICE8000信用機構刪除該信用信息,刪除原因中加注「已諒解信用責任人」字樣。

3.2可刪除信用記錄的視同修復程序與結果:

(1)信用責任人積極聯繫受侵害人真誠解釋、賠償損失、真誠道歉,以獲得受侵害人的諒解;

(2)如果受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諒解信用責任人。 信用責任人可訴至國際道德法院,請求國際道德法院做出視同諒解的裁決;

(3)國際道德法院做出視同諒解的裁決,在該裁決公開並生效後,行政會刪除該信用記錄,刪除原因中加注「已視同諒解信用責任人,國際道德法院相關裁決的網址」字樣。

第四章 不可刪除信用記錄的普通修復程序與結果

4.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可刪除信用記錄,適用普通信用修復程序:

(1)受侵害人特定、具體並有明確的聯繫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個以下。

4.2普通信用修復程序與結果:

(1)信用責任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 信用責任人應保證自己提供的相關資料是真實的,應承諾遵守本標準,同時應聲明良心誓言條款和CS條款。

(2)由ICE8000信用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並說明理由。 信用責任人只提交受侵害人名單但未提交諒解協議書的,可由ICE8000信用機構聯繫受侵害人協商簽訂諒解協議書。 如果受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諒解信用責任人。 信用責任人可訴至國際道德法院,請求國際道德法院做出視同諒解的裁決。

(3)公示。 ICE8000信用機構根據受侵害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撰寫《信用修復情況調查報告》,並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網站公示,公示期為30日。

(4)抽樣調查、異議調查。

A、公示期內有人提出異議的,ICE8000信用機構應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

B、無論是否有人提出異議,ICE8000信用機構均應按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樣調查。

(5)結果公告。

A、經過調查,發現信用責任人提供的證明資料存在不真實情況的,修復失敗並公告。 信用責任人可以重新提交修復申請。

B、經過調查,未發現信用責任人提供的證明資料存在虛假情況的,修復成功並公告。 行政會將ICE8000信用機構出具的《信用修復報告》,以顯著的方式加注到該信用記錄的上面,讓查閱人在獲知該信用記錄的同時,知悉信用修復的事實。

4.3在信用修復過程中,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的,應中止普通信用修復程序,同時啟動特別信用修復程序:

(1)有一半以上的受侵害人無法聯繫時;

(2)發現有更多不特定的受侵害人時。

信用責任人拒絕啟動特別修復程序的,修復失敗並公告。

第五章 不可刪除信用記錄的特別修復程序與結果

5.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可刪除信用記錄,適用特別信用修復程序:

(1)受侵害人不特定、具體或者沒有明確的聯繫方式;

(2)受侵害人在100個以上。

5.2特別信用修復程序與結果:

(1)申請。 信用責任人向ICE8000信用機構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並相關證明資料。

(2)信用責任人發布道歉公告,進行公開道歉。 ICE8000信用機構根據受侵害人的分布情況,確定公開道歉內容、公告媒體、公告次數。 公告次數在三次以上,信用責任人每次道歉之間的間隔時間應在30日以上。

(3)在第一次的公開道歉後180日內,未出現明確提出不諒解信用責任人的受侵害人,視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諒解了信用責任人。 如果出現明確提出不諒解信用責任人的受侵害人,則信用責任人應與該受侵害人簽訂諒解協議。 簽訂諒解協議後視同所有受侵害人已諒解了信用責任人。 如果受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諒解信用責任人。 信用責任人可訴至國際道德法院,請求國際道德法院做出視同諒解的裁決。

(4)公示。 ICE8000信用機構撰寫《信用修復情況調查報告》並於世界信用組織[WCO]網站公示,公示期為30日。

(5)抽樣調查、異議調查。

A、公示期內有人提出異議的,ICE8000信用機構應對異議情況進行調查。

B、無論是否有人提出異議,ICE8000信用機構均應按不低於30%的比例對諒解協議等證明資料進行隨機抽樣調查。

(6)結果公告。

A、經過調查,發現信用責任人提供的證明資料存在不真實情況的,修復失敗並公告。 信用責任人可以重新提交修復申請。

B、經過調查,未發現信用責任人提供的證明資料存在虛假情況的,修復成功並公告。 行政會將ICE8000信用機構出具的《信用修復報告》,以顯著的方式加注到該信用記錄的上面,讓查閱人在獲知該信用記錄的同時,知悉信用修復的事實。

第六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6.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6.2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6.3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 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並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6.4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6.5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6.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七章 附則

7.1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7.2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7.3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7.4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7.5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65.html

7.6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7.7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7.8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創建時間:2019-05-22 10:32
首頁標題    監督體系    ICE8000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修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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