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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8000地區誠信排名與監督標準

(版本號:ICE8000-037-20050301-20141231-31)
(本標準)書寫人:方邦鑑;提案人:方邦鑑;審議機構:世界信用組織信用標準委員會;效力等級:行政決議

第一章 總則

1.1為了對各個國家和地區進行客觀的、整體性的信用評價,幫助各個國家與地區按照科學的方法完善本國家與地區的信用體系,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增進人類福祉,根據國際通行的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世界信用組織[WCO]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得以制定、適用與執行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下:

(1)憲法的自由原則。 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均賦予了人們維護自身正當權利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的自由和發表言論的自由。

(2)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了人們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利,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公序良俗原則。

(3)法律的誠信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誠信的義務,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將誠信原則作為其民法、商法的基本法則。

(4)法律的契約自由原則,也稱自由約定原則。 該法律原則賦予人們訂立民事契約的自由,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基本原則均包含契約自由原則。

1.3因適用和執行本標準而作出的行為,均應視為世界信用組織[WCO]於美國特拉華州,以鑑證方或監督方身份參與訂立並發生的三方或多方契約行為,該行為及該行為引起的相關爭議,均適用美國特拉華州法律及美國聯邦法律並受之保護,管轄權亦屬於國際道德法院或美國特拉華州法院及美國聯邦法院。 如當事人對適用法律及/或管轄權法院另有約定或另有聲明,其約束力不涉及至世界信用組織[WCO]。

1.4本標準所稱地區,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因某種歷史原因而獨立管理的區域、或一個國家內部相對獨立管理的行政區域。

本標準所稱地區誠信,是指一個地區的整體誠信度,它由該地區的國家機關、企業等單位和個人的誠信情況綜合組成。

本標準所稱失信成本,是指單位或個人從事失信行為所要付出的事前、事中、事後物質與精神代價總和。

本標準所稱ICE8000信用信息庫,是指世界信用組織[WCO]建立和維護的信用信息庫,該庫中的信息按照公開的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標準徵集、整理、保存、傳播、異議、刪除。

1.5對地區的誠信排名,適用本標準。

1.6地區的誠信排名主要基於如下原理:

(1)一般情況下,一個地區內未修復的[失信行為]、[失信關聯行為]、[支惡行為]、[違反道德底線行為]、[違反社會責任底線行為]越多,失信成本越低,繼續發生上述行為的可能性越大,社會誠信度越低。 但是,客觀無法直接評鑑一個地區上述行為的真實數量。 所以,用ICE8000信用信息庫中的負面的生效的正式信用評價信息來間接評鑑一個地區上述行為的數量。

(2)一般情況下,一個地區的[誠信行為]、[誠信關聯行為]、[支信行為]、[遵守道德底線行為]、[道德高尚行為]、[承擔社會責任底線行為]、[積極承擔較高社會責任行為]越多及該行為受激勵程度越高,該地區的社會誠信度越高。 但是,客觀無法直接評鑑一個地區上述行為的真實數量和受激勵程度。 所以,用ICE8000信用信息庫中的褒揚信息來間接評鑑一個地區上述行為的數量和受激勵程度。

(3)一般情況下,一個地區內具有誠信意願的單位越多,誠信度越高。 但是,客觀無法直接評鑑一個地區具有誠信意願單位數量。 所以,用地區內具有ICE8000已立信單位的數量,來間接評鑑該地區具有誠信意願單位的數量。

(4)一般情況下,一個地區內專職反騙的信用機構越多,誠信度越高。 但是,客觀無法直接評鑑一個地區內專職反騙的信用機構數量。 所以,用地區內ICE8000信用機構的數量,來間接評鑑該地區專職反騙的信用機構數。

(5)一般情況下,一個地區具有誠信意願的時間越長,誠信度越高。 但是,客觀無法直接評鑑一個地區具有誠信意願的時間長短。 所以,用地區保持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的時間長短,來間接評鑑其具有誠信意願的時間長短。

1.7地區誠信排名遵循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監督、公益的原則、動態與靜態相結合原則。

1.8世界信用組織[WCO]開展地區誠信排名工作,不得向被排名地區收取排名費用。

作為一個社會公益性的信用評價,不論被排名地區的國家機關是否同意,都會對該地區進行排名。

1.9世界信用組織[WCO]根據各個地區的排名積分進行排名。 對於排名積分相同的地區,作並列排名。

1.10為了避免排名工作局限性造成誤導公眾的後果,所以:從2009年開始,無論被排名對象的數量多少,均從101名開始排名,不設第一名、第二名至前100名;每次排名報告,均應明示排名工作的局限性。

1.11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在適用本標準的過程中,均應遵守誠信原則、道德底線、社會責任底線,行使和承擔本標準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1.12適用本標準的各方,均視同已充分知悉並承諾遵守本標準的全部條款。 但是,適用本標準的任一當事人,如果發現本標準任一條款存在不公正之情況,有權在公開說明相關情況及理由和書面通知世界信用組織[WCO]的前提下,公開聲明不受該條款的約束。

第二章 排名積分計算標準

2.1地區排名積分計算標準為:

(1)以下指標間接反映一個地區內未修復的負面信用記錄的數量,間接反映該地區單位和個人的失信成本。

地區信用檔案內的存量(存量是指在排名所屬期間信息庫中的現存信息)的生效內部投訴、信用預警、公開投訴、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信用通緝令)信息,按條進行減分,減分值按照《ICE8000誠信積分標準》中的影響誠信積分分值進行扣減。

減分原因:見1.6(1)。 另外:這些都是未得到有效、及時處理和改正的失信行為,失信行為責任人仍在受益,失信行為的受侵害者仍未得到物質的或心靈的補慰,這些失信行為和失信行為責任人仍在侵蝕人們對誠信本身堅持的信心。

(2)以下指標間接反映一個地區內正面信用記錄的數量及誠信者的受激勵程度。

地區信用檔案內的存量生效褒揚類信息,按條進行加分,加分值按照《ICE8000誠信積分標準》中的影響誠信積分分值進行加增。

加分原因:見1.6(2)。 另外:人們都更加願意與誠信者交往,褒揚類信息的傳播,會使誠信者得到更多的受益或受益機會,使誠信者更加願意誠信,使其他人更加願意效仿誠信者。

(3)以下指標間接反映一個地區內具有誠信意願的單位數量。

按地區信用檔案內的ICE8000已立信單位數量進行加分,加分值按照《ICE8000誠信積分標準》中的影響誠信積分分值進行加增。

加分原因:見1.6(3)。

(4)以下指標間接反映一個地區內專職反騙的信用機構數量。

按地區信用檔案內的ICE8000信用機構數量進行加分,加分值按照《ICE8000誠信積分標準》中的影響誠信積分分值進行加增。

加分原因:見1.6(4)。

(5)以下指標間接反映一個地區具有誠信意願的時間長短,間接反映其誠信度。

加分值按照《ICE8000誠信積分標準》中的時間誠信積分分值進行加增。

加分原因:見排名標準1.6(5)

2.2排名積分小於零分被排名對象,可以列入黑榜;排名積分大於零的被排名對象,可以列入紅榜。 排名積分等於零的組織,可以不列入被排名對象。

第三章 排名工作程序

3.1動態排名工作程序:後台計算機系統根據後台相關數據,實時動態更新排名積分和排名順序,有關方對有關數據有異議的,及時提出。

3.2如果無法進行動態排名,或者雖有動態排名但仍有必要進行靜態排名,工作程序如下:

(1)根據排名數據或某一時間點的動態排名數據,撰寫排名報告,並將排名報告對外公示,公示期一般不低於7日,公眾可以對公示情況提出異議和證據。

(2)核實。 對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情況進行核實,根據核實情況調整排名名次,並將核實情況寫入排名報告。

(3)公布排名結果。

第四章 違約責任及追究方法

4.1當事人違反本標準約定的,應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相應的法律責任,即:相關適用法律規定的法律懲誡。

(2)相應的信用責任,即:承擔被內部投訴、公開投訴、信用預警、內部曝光、公開曝光、聯合曝光等信用懲誡。

(3)相應的行業自律責任,即:公告批評、罰款、取消信用身份證、禁業等自律性懲誡。

(4)如果違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違約行為構成惡意失信行為,還應按國際慣例和通行法律原則向受侵害人進行懲誡性賠償。

4.2違約責任的追究方法:

(1)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投訴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信用預警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內部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公開曝光標準》或《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聯合曝光標準》,進行信用投訴和信用懲誡;

(2)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仲裁標準》,申請國際信用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無需另行提交書面的仲裁協議;

(3)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爭議審理標準》,申請國際道德法院審理;

(4)違約者如具有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身份,當事人還有權按照《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監督標準》進行投訴;

(5)按照美國特拉華州法律或美國聯邦法律,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或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4.3本標準違約責任的承擔,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即:

(1)只有受侵害方主動追究,違約方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受侵害方有權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的違約責任追究程序;

(3)受侵害方有權諒解違約方或與違約方達成協議。

4.4對於參與、執行、協助當事人違約行為的員工或代理,受侵害方有權追究其相應責任,除非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4.5違反本標準約定的行為,可以且應當被視為一個獨立的違約行為或失信行為。 有關當事人如果在本標準適用過程中,出現弄虛作假、掩蔽、誹謗、侮辱謾罵、否定他人信用評價權利等行為,則該行為屬於獨立的惡意失信行為或獨立的嚴重惡意失信行為,有關當事人有權合並追究或單獨追究該獨立失信行為的責任。

4.6世界信用組織[WCO]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經濟賠償的支出列入到世界信用組織[WCO]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經濟賠償較大的,分年度進行賠償。

世界信用組織[WCO]承擔經濟賠償後,有權向有重大過失或主觀故意的失信行為責任單位或個人追償損失。

第五章 附則

5.1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5.2本標準所涉及術語,如其含義在本標準中未約定,其含義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5.3各相關方依據本標準向世界信用組織[WCO](或ICE8000信用機構)提交的各類資料,其版權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文件版權管理標準》。

5.4各相關方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本標準的任何條款或情況未被遵守,但仍不對此不遵守情況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棄權方應自行承擔因棄權而引起的損失等法律後果,世界信用組織[WCO]等有關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5.5本標準會被修訂完善,適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適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但本標準修訂之前發生的行為,可不受新修訂條款的約束。 本標準最新中文版本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ice8000.org/gc/37.html

5.6本標準版權屬於世界信用組織[WCO],會員可以免費無限使用;非會員可在註明或聲明出處的前提下免費用於學習、培訓、研究、自用、轉載、引用、改編、借鑑、參考、參照。 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抄襲剽竊或變相抄襲剽竊或以其它方式侵權,否則,我們將於侵權事實調查清楚後對侵權的單位、個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聯合曝光(向社會發布信用通緝令),並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請勿侵權、侵權必究。

5.7本標準版本號表述形式為:ICE8000-a-b-c-d,其中:最前端的ICE8000,表明本標準屬於ICE8000國際信用標準體系的標準之一;a為本標準在ICE8000體系標準集中的序號,如果本標準被廢止,該序號有時會轉給其它標準;b為本標準的最初撰寫時間;c為本標準最新修訂時間;d是本標準的修訂次數。

5.8本標準由世界信用組織[WCO]負責解釋。

創建時間:2019-05-22 10:34
首頁標題    監督體系    ICE8000地區誠信排名與監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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